本报牡丹江7月31日电记者徐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探索建立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程序。人民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人民法院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确认程序,以调解书或裁判文书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
黄松有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过程中,应从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发挥支付令功能、建立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程序三个方面来发挥司法审判权对人民调解的司法保障功能。
黄松有说,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对符合有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有效,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对具有无效情形的调解协议认定无效,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对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认定,应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此外,要结合物权法的规定,正确理解国家、集体利益概念,不能把国有企业的利益、银行的利益、某些国家机关的利益简单地等同于国家利益,也不能把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片面理解为集体利益。
黄松有表示,要探索发挥支付令功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在运用这一程序时,应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认真对支付令的内容、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