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退学家长要求退还学费遭拒
数名家长起诉闽侯五虎山学校
拿着胜诉书退不回学费
本报讯 (记者 张学得/文 李剑准/图)湖北籍伍女士看到福州闽侯五虎山学校的电视广告后,把儿子送到该校上课,并按照学校要求一次性交了五年级到初三的学费3.3万元。
与伍女士一样遭遇退学费难的还有数十名该校学生家长,也是一次性交了数年的学费,要求退款数额达数十万元。他们当中还有多人已向闽侯县法院起诉该校,并拿到法院做出退还学费的民事判决书。昨日,二十多名家长表示,他们都遭遇退费难。
据悉,福州市教育局明文规定,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收费,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
伍女士说,她是在2005年初决定把儿子送到该校就读的。
“当时学校招生办的人说,学生进校必须一次性交学费。”于是,她给自己儿子交了从五年级到初三的学费共计3.3万元。拿到学校给的发票,伍女士发现3.3万元发票中,有6000元写成“建设费”,2万元写成“捐赠款”。
入校后不久,儿子就常打电话回家诉苦,说学校饭菜难吃,常常有人打架。2007年初,儿子在一次初三年级与初二年级的群架中被打伤,从山上跳下逃回家。
据伍女士介绍,后来校方人员到她家劝儿子回校,但儿子以自杀抗拒。
“儿子不想读书,我就想让他退学。”伍女士说,当她要求退还学费时遭到了学校拒绝。
在数十名要求退学费的学生家长中,林先生曾和学校打过官司。他说,他也是一次性向五虎山学校交了儿子数年的学杂费3.3万元。但在就学期间,学校常发生打架斗殴,儿子衣服也曾被盗,于是他决定让儿子退学转校。
因退还学费的要求被校方拒绝,林先生将五虎山学校告上闽侯县法院。
闽侯县法院认为,林先生与五虎山学校签订了协议书,形成了委托教育合同关系,但其约定一学年内收集学杂费的准则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故协议书中有关收费准则部分无效,五虎山学校应该返还3.3万元。林先生的儿子已在五虎山学校学习满3年又一个学期,扣除学费1.4万元,五虎山学校应该返还1.9万元。
2007年11月22日法院判决书下发后,林先生多次找到五虎山学校,可该校有关负责人互相推脱。直到昨日,他仍拿不到本该退还的学费。
昨日,二十多名家长表示,他们都没有拿到学校退还的学费,其中除林先生外还有数名家长说,他们也向闽侯法院起诉五虎山学校,但法院判决该校应当退还学费后,还是没拿到钱。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闽侯五虎山学校,试图就林先生等人反映的问题向校方核实了解,但该校一保安告诉记者,校领导不在,无法接受采访。记者联系该校办公室,一值班人员也表示校长已放假回家,并拒绝提供校长电话。
据了解,2005年12月5日,闽侯县教育局曾转发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福州市民办学校新生入学签订收、退费协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民办学校从2006年新学期(春季)开始认真做好学校与新生签订收、退费工作,统一使用市教育局制定的收、退费协议书。
而在协议书范本中明确指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要统一开具财政部门核发的专用票据。不另行收取物价部门未批准和未报备的费用,不跨学年收费,不向学生收取“教育储备金”、“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项目费用。
据介绍,不少家长都是在2006年后甚至是2007年后,被该校一次性收取学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