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为了追讨8年前的旧债,姚女士在欠债人王先生的住宅楼内张贴了数十张“讨债书”。因认为自己名誉受损,王先生向姚女士起诉索赔。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求。
姚女士说,她与王先生相识多年。
2000年,王先生曾向她借款3000余元,后失去联系。因气愤,去年12月27日,她将数十张“讨债书”张贴在王先生住宅楼的楼道内,称自己当年倾囊筹款借给王先生用于父母治病,但王先生“忘恩负义”,不仅没有感谢,反而更换手机、拒绝接听电话,躲避赖账。
王先生说,“讨债书”很快在熟人间传开,他作为公司总经理的名誉一扫而光。他妻子因此事与他产生矛盾,最终离婚。他要求姚女士赔偿他名誉及精神损失8万元,家庭破裂损失3万元。
开庭时,姚女士辩称,她因不知道王先生的确切住址,无奈之下才在楼道内张贴“讨债书”,目的只是催促对方还款,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姚女士索要借款并无不当,但她在楼道内张贴“讨债书”的方式不可取。因“讨债书”中未发现有侮辱、诽谤等有损王先生名誉的内容,因此王先生称自己名誉受损,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已上诉至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