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8月3日电(记者张晓晶)刚刚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搜集并擅自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发生这种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日前已获得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