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8月3日专电(记者曹健)《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日前出台,自8月1日起,优抚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的,除按规定医疗保险报销外,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可享受适当补助。
《办法》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按照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不低于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90%进行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其他优抚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符合各项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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