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8月4日电(记者伍彧彧通讯员辛艳慧)针对汾河流域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8月1日,山西省对污染企业和达标污染企业擅自停用环保设施,直接将污水排入汾河的现象,经查实后,将给予最高额度的经济处罚。
长期以来,山西省污染企业和个别达标污染企业,虽然安装了先进的污水处理系统,但由于运行成本高,便直接将污水排放。环保部门检查时,机器正常运行,检查人员一走,又偷偷排污。
为此,山西省明确提出加大对汾河流域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设施和废水闭路循环设施等环保设施运行、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日常监察。
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的企业,依法给予最高限额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予以关停。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依法从重处罚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汾河流域内各河流水环境质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三位一体的水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各市必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测,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汾河流域范围内现有工业污染源(包括闭路循环零排放企业),年底前必须全部领取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
据了解,汾河流域内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环境违法现象突出、超过环境容量总量指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地区,山西省环保局将对其实施“区域、流域限批”。
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违规批准建设排污企业、造成流域水污染程度加重的,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和政府及环保部门指令、顶风进行违法建设、不按时关停污染设施、强行违法排污的,对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的政府、部门和企业,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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