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法
王钢懿
对于那些期待着把“拼车”作为一项节能、环保的经济用车举措予以推广的倡议,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和保险政策未能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下,“拼车”确实还需慎行
为了应对奥运期间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不少市民选择“拼车”出行。
针对“拼车”现象,奥运村法庭也已向拼车族发出了风险提示建议。虽然建议中提出选人、选车、选保险,强调乘车人的自我保护和双方的协商。但是,这些依然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拼车”行为自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同时,以帮助他人为目的而承担驾驶责任的一方不得不面对严重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这些都使得我们有理由担忧,这样的“拼车”到底能够走多远。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均应当要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拼车族中驾驶员将被视为承运人对待,而乘车人就是其搭载的“无票旅客”。根据法律,驾驶员均要对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承担民事上的无过错责任,即只有在旅客的伤亡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可以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驾驶员才可能免责。而上述免责情形比起驾驶员实际承受的压力和风险,基本上可以算作是小概率事件,几乎可被排除不计。
其次,“拼车协议”并不能为驾驶员提供“免责”保护。因为合同法第53条规定,对于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该协议惟一能约定的就是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予以部分限制。可事实上,乘车人在途中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一般不高。而比起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赔偿的数额,则更是微不足道。
第三,如果驾驶员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可以高枕无忧呢?那要取决于其所买的保险是否足够涵盖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风险。实际情况是,大多数驾驶员对于其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普遍存在估计不足。让我们可以通过下面一组数据来看看,当前机动车驾驶人所要承担的实际赔偿情况。
目前,铁路和航空事故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都存在法定的赔偿上限,分别是人民币15万元和40万元。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机动车事故造成人身死亡,仅按200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89元)乘以20年计算,驾驶员所要承担的赔偿即已高达到43.9万,如加上其他诸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赔偿突破百万在案例中早就非常普遍。换而言之,拼车驾驶员可能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要远超过铁路、航空承运人的法定赔偿责任。而时下各大保险公司提供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多在每座投保1万到5万之间,鲜有高达数十万的赔付额。
通过这一组数据,再问问驾驶员,对于所面临的风险真的具备足够的承受能力吗?坦率地说,恐怕除了小心谨慎的驾驶和必要的好运之外,驾驶员在法律责任和事故风险面前是非常无助的。
另一方面,对于乘客而言,当驾驶员没有赔偿能力、投保也不能充分补偿其损失的情况一旦发生,他们其实和驾驶员一样都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考虑到“拼车”本身的非营利性质,加上大多数业余驾驶员本身缺乏专业训练和经验,更没有职业司机背后的企业所提供的经济保障,我们应当意识到,“拼车”实际上危机重重。如果仅在限行期间作为权宜之计,或许还有存在的必要。但对于那些期待着把“拼车”作为一项节能、环保的经济用车举措予以推广的倡议,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和保险政策未能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下,“拼车”确实还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