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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弟相见不欢而散 40年前房契引发房产纠纷

  来源:中国宁波网

  40年前房契引发房产纠纷

  本报讯(通讯员 刘丽 记者 胡珊)面对表姐拿出的一张年代久远的房契,镇海的王先生呆了:住了40多年的房子,怎么会是别人的?为此,他和表姐打了一场产权官司。

昨天,镇海法院作出判决。

  王先生的表姐顾女士一直住在北京,两家人关系原本不错。去年春节,顾女士回镇海老家探亲,王先生摆下丰盛的酒宴,热情地招待了表姐。

  酒桌上大家谈笑风生,聊到房子时,顾女士说了一句:“你家那套房子还是我的呢!”顿时让热闹的气氛冷了下来。

  王先生开始还不信,没想到顾女士拿出了一张有些泛黄的房契,上面的确写着,王先生居住的房屋是1963年顾女士从村里一个村民手中买来的,当时还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契税。

  顾女士说,当年她买下房屋不久,随军去了外地,把房子留给了父母。因为舅舅(王先生的父亲)一家住房条件不好,后来她母亲把舅舅一家人接过来同住。当时王先生的年龄还小,不懂事。老人们过世后,考虑到母亲和舅舅的关系很好,她一直没提让舅舅一家搬出去。

  对于表姐的说法,王先生不信。他说,从1966年起,他就一直在这房屋内居住。1986年,他申请拆除原有平屋两间,自建了楼房两间。村委会、乡政府经审查都批准了,他还依法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个房子不可能是表姐的。

  双方争执不下。今年3月,顾女士将表弟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并要求王先生返还该房屋。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1986年,王某已拆除原有两间平屋,自建了两层楼房,法院无法认定顾某的房屋仍然存在。王某的房屋产权经依法登记后,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决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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