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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养权利———政府在人权建设中的重要职责与历史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中之一就是“权利”或者说“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的热点话题,所以我们常常说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权利的时代”。在“认真地对待权利”、“为权利而斗争”等理念的影响下,我们感受到了现实生活中巨大的权利“浪潮”。
而改革开放初期甚至直至90年代以前,“人权”仍被作为资产阶级的标识。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学术曾就法律的本位问题,或者说重心问题,曾有过去激烈的争论,形成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律的本位是权利,一是认为法律的本位是义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本位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这一问题很快有了答案,这就是学者大多认为法律本质上是权利之学,反对法律本位的义务说。

  权利是法律的灵魂,是民主政治的核心与本质,没有权利的政治显然不是民主政治,没有权利的法制是专政的法制、当然也是缺乏民众基础的法制。一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也是人权的发展历史,是权利不断发达的历史,具体表现为权利的范围与内容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与扩大。我国“文化大革命”的这段历史也说明,在缺乏权利观念与权利保障机制的时代,社会必将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潭,民主也无疑是一句空话。因此,捍卫权利是法治最重要的使命,也是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人权建设中,我国已经走过了几个重要的阶段,中国曾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国。1997年10月27日、1998年10月5日我国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重要的公约,2001年3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加入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是我国人权建设与发展进程中的第一个重要的里程碑。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人权建设与发展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里程碑。“人权入宪”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国际法人权准则转化为国内法上的制度建设,有学者甚至认为依人权准则治国是我国新的国家哲学。

  “滋养权利”的实现与落实对政府在法制建设中提出了新的要求,表现为:

  1、尊重人权。尊重人权首先表现为敬重人民、敬畏权利,这也是法律的要求,也时代的最强音。过去我们一度曾认为法律就是镇压、法律就是管制。换句话说:法律就是管老百姓的。新的时代,政府不仅要守法,而且要带头守法,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必须在现有的法制观念中强化如下根本观念:即党要守法、政府要守法、司法要讲理、执法要文明。也就是说党、政府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自觉地成为守法的模范,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种自上而下的守法模式比自下而上的模式更具影响力、感召力与震慑力。

  2、强化与公民权利建设有关的立法活动。目前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加紧“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正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些是公民权利建设的重要举措。民法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法,是市民社会的“宪法”。因此,“民法典”的酝酿与出台是滋养公民权利的重要土壤,公民权利也将最终拥有了坚强的法律后盾,使得公民的权利在国家根本法的基础上,又有了国家最基本法律的保障,从而使公民权全面、真正地实现有了现实可能性。

  3、规范并合理配置国家权力。我们认为对权利的侵犯不仅来自于一般的违法分子,同样来自于权力,包括合法的权力。规范国家权力,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在一国法制中的结构,是法制得到全面、均衡、协调地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检验一国法制质量的关键,这也是政府、立法机关以及法学理论研究者的重要任务之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协调,是公民权利最终得到法律的保障与法制的滋养的重要条件。新的时期,规范并合理配置国家权力,强调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养护与培育,正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4、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在现实的法制建设中,我们的权利保护需要加强,现实生活中的重视立法、轻执法、轻监督,重判决、轻执行等现象反映了对现有权利的具体落实仍然重视不够,这就是我们所反对的所谓重“物”不重“人”,这也是现实法制的不足。因此,营造法制的土壤与环境,就是要求政府尊重人民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权益的获得,创造条件,减少权利的实现障碍,让大众崇尚法制、信仰法律,让法律人队伍得以壮大、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学家集团的形成等等。

  5、新的形势下,需要更新“为人民服务”的内涵。更新“为人民服务”的内涵,就是需要在这一理念中注入人权的内容。具体表现为:首先,权力与权利关系问题上,权力来自于权利,权利是权力的根基;其次,就公务员与公民的两者关系上,对政府工作人员而言,其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务员。因此,就相互关系而言,其首先具备了作为公民的资格与权利,具备了法律上公民的权利,然后才能有助于其更好地履行其作为公务员的其他事务与职责。

  政府须臾离不开人民,人民不仅是政府的权力的最终来源,更是政府财力的重要来源之一。杀鸡去卵的故事,曾经说明了税务机关“养税”,即保护税源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了人民对国家、对政府的重要意义。政府应该自觉地加强尊重公民权利的土壤与环境建设,让权利得以滋养,所谓“滋养权利”。而不是时时处处想到去耍个人的威风,这也是法治时代对政府提出的新要求之一。这一理念对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构筑新型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以及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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