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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恕”与法律人的底线(图)

  人世法事

  儒家的“恕”与法律人的底线
  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态度分配权利,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立场设定义务,才能制定出公平且人们愿意自觉遵守的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的基础是普遍的良知与道德感!

  马建红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强调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性,认为修身为治国之本,为政者的“身正”是“令行禁止”的前提条件;而无论是先秦时期的法家,还是当代的法律人,则把形形色色的人隐藏在普遍而抽象的法条之后,而一准于规则。今天,如果我们能把二者结合起来,搞一个现代版的“儒法合流”,尤其是加强法律人群体在从事自己职业活动中的个人修养,那么,我们的法治或许更具有情感、文化认同的力量。


  提倡加强法律人的个人修养,并不在于设定一个成圣成贤的高不可攀的道德标杆,而是要求法律人坚守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儒家的“恕”。在《论语·卫灵公》篇中,学生子贡问孔子,“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孔子的回答很干脆,“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字“恕”,一切自己所不愿意的事,不要强加到别人的身上。因为我们同为人类,对同样的事一定会有同样的情感与意识,我们自己感受某事而觉痛苦的,则会推及他人对某事的感受也和我一样痛苦。

  当我们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作为法律人的修身之本时,实际上就是以我们自身作为评判制度是否公正的标准,如果当你认为作用于自己身上的法律规则是不公正的,却要求别人服从,毫无疑问,这样的规则多半是不公正的。如果法律人(这里仅指从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职业的人,而非宽泛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都能以“恕”为自己的职业伦理,那么我们的法治事业一定会有较大的进步。

  首先,立法的过程就是对人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分配过程,而这种分配的公平性则取决于立法权的归属。在当代,随着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人民虽然从最终的意义上享有了立法权,然而,这种平等的立法权实际上需要委托给人民选出的代表代为行使,因此,代表的构成、代表背后的利益集团在博弈过程中的力量大小,就会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另外,现代行政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某些行政部门也承担了就自己所管理的领域进行立法的任务,所立之法难免产生以保护部门利益为主,将权力和权利囊括殆尽、责任和义务悉数推诿的弊端,由此而制定恶法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之所以如此,源于一些立法者始终把自己置于管理者的地位,认为这些法律是管“别人”的,想不到自己有朝一日也会成为该法律所适用于的对象。事实上,法律的普遍、平等适用是法治本身的内在要求,法律一经颁行,立法者的角色也会终结,转而成为一个守法者。因此,如果立法者能以儒家的“恕”道来衡量一下,从自己———一个普通的公民———的立场来看,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否公平,那么这个法律就有更大的可能成为“善法”当立法者在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时,多想一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训诫,恶法或明显不公的法律的出现一定会减少很多。

  众所周知,秦国的商鞅以刻薄寡恩而著称。他在辅佐孝公变法时,以推行严刑峻法而使秦国实现了强国之梦,当然,他的族株连坐等苛法,也使百姓丧失了享受安逸安全生活的可能。等到商鞅失势,被诬谋反之时,逃亡的商鞅却发现自己已无处可逃。当他逃到函谷关下要住旅舍的时候,并不知道他就是国家通缉犯的旅舍老板却告知他,根据“商君之法”,旅客没有印信证明住宿的,旅舍的人也会牵累入罪。商鞅在嗟叹“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后,不知是否后悔自己曾制定过这样不近人情的“商君之法”?

  然而,商鞅并没有“绝后”。前几年在修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时,曾有人主张在由于行人违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可不负任何责任。这个主张后来演化成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撞了白撞”,而且这样一个毫无人性的主张,居然还得到一些人的赞同。做此提议的人,如果在某一天处于自己违章而被撞的境地时,是否还会坚持撞了就是“白撞”?

  其次,执法是有权机关积极主动地实现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义务的过程,这就使得执法者成为国家机构中权力行使最为活跃的部分。由于执法者有权直接对公民的财产和行为进行处置,公民的权利也最容易在这个环节遭到侵害。若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人能设身处地审慎思量,多想想“如果我是他”,那一定会使执法的过程少几分野蛮,多一些文明。

  近几年人们对城管执法的意见较大,一旦发生冲突,绝大多数的市民都会谴责和埋怨执法人员。这并不是因为老百姓没有是非观,也不是人们不愿意有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而是希望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能更文明和人性一些。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只要执法者在把卖地瓜的老农的三轮车的链条剪断的时候,在用“执法车”把骑着自行车沿街叫卖水果的少年别倒的时候,能想一想这些人或者就靠卖烤地瓜的钱贴补家用,或者是利用暑假卖水果筹集点儿学费……那么,结果或许就会有所改善。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拆迁,是我们挥之不去的痛。在各地的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都与拆迁有关。如果执法者能从拆迁户的角度思考一下,事情就会是另一番景象。假如正在拆迁的是执法人员的房子,你是不是希望得到足够的补偿,能买得起与拆掉的房子相当或稍大的居所吗?如果你觉得补偿款杯水车薪,你还会牺牲个人遮风挡雨的小屋来满足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开发商的利益吗?

  最后,司法的功能在于通过正当的程序,对被侵害的权利给以救济,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社会秩序,而这一功能的发挥则有赖于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至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而获得救济,但,如果司法也与强权共谋的话,唯一出路恐怕就只能是上梁山了。

  总而言之,如果法律人能坚守儒家“恕”道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底线,果真经常地“换位思考”,则是中国法治之福,人民之福,也是儒家传统文化之福。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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