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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 > 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最新评论

汶川大地震引出立法话题:法律还应做些什么?

  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让全国人民的心紧紧地连在了一起。

  大灾过后,一系列与灾区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关注灾区百姓的实际生活,破解灾区百姓的法律困惑,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也是每一个媒体应尽的社会义务。


  今天,我们通过采访部分法学专家,倾听他们对大灾之后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看法。如果这些努力能够为今后人们在灾难面前未雨绸缪,为灾区的百姓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那也是我们这些无法亲赴一线参与抗震救灾的媒体工作者的最大心愿。——编辑手记

  当前,全国人民面对这场数万生命转瞬即逝,无数房屋财产遭受损失的巨大地震灾害面前,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希望灾区民众早日战胜灾害,恢复正常生活。

  现在,大地震已经过去一个多月,许多法律人和其他人一样,在为灾区人民作出了他们应该做的之后,选择了坐下来冷静地思索透过大地震带给我们的法律问题,并为今后公众面对自然灾害提出完善的法律制度划策。因为,应对未来灾难的侵害,我们的法律体系也需要增强抗“震”的能力。

  设立“巨灾险”险种

  一场8级大地震不仅夺去了数万人宝贵的生命,还让地震灾区的诸多百姓失去了遮风避雨的家和赖以生活的相关财产。当我们的兄弟姐妹从地震的废墟中站立起来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他们从何处能得到应有的救济?

  据保监会5月底的初步统计:地震发生后,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0.2万件。初步核实,被保险人死亡1.42万人,伤残1664人,被保险房屋倒塌3.57万间,已付赔款1.1亿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6981.7万元,财产保险已赔付3999.4万元。

  有专家认为,在这场灾害中,相比较巨额的国家行政拨款和民间捐款而言,作为面对灾害风险转移最有效手段的保险,在8.0级大地震面前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提出:“发生自然灾难损失后,受灾者接受救济的渠道应分为四种,个人和企业的自身承受是第一道防线;个人和企业无力承担的损失,应当由保险体系转承担乃第二道防线;第三道防线是社会各界的救助;第四道,也就是最后一道防线才是政府。

  “在此次汶川地震后,实际上我们有三道防线发挥了主要作用,而本应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第二种手段保险并不令人满意。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民间保险意识薄弱因素外,在财产保险中,地震损失被排除在险种之外是原因之一。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家庭财产保险险种中,均将地震的出现作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究其原因,是因为地震保险风险巨大,商业保险公司不愿轻易涉足。

  “综观国际经验,作为一种目前科技手段还很难预报的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在很多国家都由政策性保险来承保。在地震多发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地震保险相当于一种强制性保险,政府要求企业、个人财产必须投保,如同我们国家为劳动者设立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否则对于地震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政府将不予赔偿。”

  郝演苏教授建议,我国应该设立“巨灾险”,而不仅仅是设立一个或几个具体的灾害险种,通过法律制度,防范以后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灾情对公民财产造成的损失。设立该险种应该由政府做主导,通过政府支持,对个体投保人进行相应补贴的方式,确保“巨灾险”能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面对灾情提供确实有效的保障。

  制定“个人破产法”

  在大地震发生之前,灾区的一些居民在银行贷款购买了商品房,一些人在生产经营中在银行有贷款和诸多的民间借贷……灾害来了使原本人们认同的还债规则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这一切,我们将如何面对?

  所谓个人破产,也叫自然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其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汶川大地震凸显了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性。从法律上看,地震导致一些按揭商品房屋灭失,生产经营中的贷款和民间借贷,因灾害导致债务人丧失了继续还债的物质财产和生产环境,但购房贷款的责任并没有灭失,生产经营中借贷的偿还义务依然存在,商业银行、债权人有权继续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但是,房屋、生产物资和环境,可能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财产和收入来源,出现这么大的灾难,你还让他还债务,显然脱离实际。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的债务便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被豁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付翠英提出,“设立个人破产法不仅是灾后人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同样反映了更长远的社会问题。当前,人们特别是城市人口超前消费较为普遍,贷款买房、买车,有贷款就会产生负债阶层,必然涉及个人破产制度。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要说遇到自然灾害,就是经营不善到期不能偿债便可破产。但个人遭受不可抗力灾害无力偿还债务时却要承担无限责任,这显然不是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

  付翠英认为:“面对人类共同的灾害,个人也应该有法律救济措施,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当前,银监会要求将灾区商品房按揭贷款核准为呆账,这只是临时的政策性安排。如果说这一政策确实为一些受灾者免除了债务,那大量的民间借贷应如何处理?债权人如果不放弃向受灾者索债的权利,对方又无力偿还,甚至还可能导致原本已家破人亡的受灾者因偿还债务而毫无生活的希望。而个人破产法就是在发生灾害后,通过制度化途径合理解决债务问题的有效途径。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个人依法破产申请,法院依法获准并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可以获得豁免。对于银行来说,个人破产能够确保银行业的整体稳定,而个人也能在他们面对灾害失去主要财产后,实现对其现有财产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保护。毫无疑问,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愿望如能实现,它将为银行也为受灾者打开一道法律出口。”

  专家表示,尽管该项立法存在一些争议,但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最近有关部门正在召开个人破产制度研讨会,研究制定放贷个人条例,这个条例将允许更多的放贷机构放贷,使放贷活动更加活跃,有放必有收,其中必然涉及到个人破产问题。

  慈善立法迫在眉睫

  在这场灾害降临后,全国人民纷纷捐款捐物、自主向灾区运送物资、志愿者自发从四面八方奔赴灾区,面对以各种方式进行的慈善举动,我们如何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认为:“慈善立法十分重要,现在已经有了一部比较成熟的有关慈善立法方面的草案。

  “任何成熟的国家,慈善业的发达是一个重要标志。慈善事业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公民的责任感、社会连带意识、共同面对的观念,体现了公民作为社会整体一员的基本意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副教授表示:“一个社会中的公民必须具备公民美德,即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参与社会活动。这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则唤醒了国人内心深处的美德。很多人自觉地参与到抗震救灾的工作中去,捐款、捐物十分踊跃,令人感动。但是,这种自发的公民美德在发挥的过程中,遭遇了一些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中华慈善总会表示:“作慈善一定要先了解法律。什么人可以到社会上去募捐,怎样才有募捐的资质,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向社会筹募的慈善行为比较混乱,难免有个别人打着慈善的旗号来骗钱。”

  民政部有关官员认为:“我们不否定任何自觉、自发、自愿的慈善行为,但面向社会募集慈善资金的行为还应有法定资质。尽管现有法律对募捐主体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但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条例》,明确了只有公募性基金会才有面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职责,当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政府主管救灾的部门可以向社会动员、募集救灾资金。”

  此外,在汶川大地震的捐赠报道中,我们看到不少来自企业和个人的巨额捐助,不论是单笔最高捐赠还是普通民众自发捐款的规模,均创造了中国慈善事业的一个个新纪录。

  在如此空前的灾难面前,企业和个人所激发出的空前热情和善举确实震撼人心。不过,在看到如此多的企业捐出千万、上亿的巨款,如此多的并不富裕的家庭把他们数年的积蓄倾囊捐献,感动之余,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慈善行为应如何通过立法,使大家将感情冲动型的捐赠行为,变成细水长流型的生活方式。

  如何确保这些善款能真正用到灾区人民的身上是慈善立法的另一重要内容。任何事情仅有道德、良知和爱心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仅仅从理想的道德出发,则勿需任何法律制度,因为人人都是天使,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慈善活动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

  强化监督的前提是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尚没有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律。

  当前涉及慈善方面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但这些规章缺乏协调,难以对慈善事业整体和慈善事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比如,如何规制慈善活动;政府在慈善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善款的使用监督问题以及因善款使用违背捐款人目的的争议问题;慈善活动的透明度与隐私权保护冲突中如何进行协调……都需要进行立法界定。因此,制定专门的慈善法律法规甚为迫切,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是更好的实现对慈善捐款监管的必要条件。

  据悉,目前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的草拟工作正在进行,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快步伐,争取今年内能够将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多难兴邦。同样,“多难也能兴法”。经过这样一场人类的巨大灾难之后,立法者也应通过不懈的努力与思索,在立法制度层面有所突破,使其更加完善。

  面对灾害专家释法

  忽满红

  房屋倒塌产权咋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房屋已经交付,但还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即业主还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其房屋的所有权尚在开发商手中,房屋灭失应当由开发商承担风险。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业主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则对于已经灭失的房屋,后果只能由业主自己承担。

  但是,房屋完整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年限为70年。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地上建筑物因地震损毁了,但合法土地使用权利不受影响。按照《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所有者对房下土地仍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原址重建房屋,但重建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表示,失去了房子,又不想在原地盖房的所有权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要求根据土地使用批准年限剩余的时间退回土地出让金。

  上班职工是否算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地震时正在工作而遭受伤亡的人员,一律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以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汶川大地震发生的时间,正是大部分单位的上班时间,绝大部分职工均处于工作场所内,受到地震的伤害应为意外伤害,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不是工伤则应该定为工伤。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人,其本人或者亲属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存折丢失如何取款?

  2008年5月26日,央行发出紧急通知指出:有效存款凭证灭失,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在核实客户身份和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密码、账户挂失,可立即为客户办理存款凭证的补领手续。

  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银行可区别以下情况办理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支取或转账业务。持有效存款凭证,但无法提供密码的,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和核实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但客户能够提供密码的,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和核实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且无法提供密码的,银行可采取与客户核对账户、身份和其他信息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和权益,并合理确定存款的支取或转账限额。

  无主财产最终归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渠涛认为:首先,应按照法律程序确定财产的无主性;其次,在确定特定财产无主后,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或者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最后,在排除前两种可能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黎伟华)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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