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8月10日电(记者孟昭丽)据日前公布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福建将积极推进促进闽台交流合作方面的立法,省人大常委会5年规划安排审议涉台立法4项,其中制定项目3项,修订项目1项。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5年规划安排审议立法项目51项,其中制定项目31项、修订项目20项。涉台立法制定项目是《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关于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修订项目是《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福建涉台立法始于1990年,迄今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等涉台专项法规7项。此外,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有60多项含有涉台条款。
这些涉台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关心和保障台湾同胞的政治权益和人身权益;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合法权益;保障台湾同胞往来大陆、前往其他国家的自由和权利;做好台湾学生、青少年工作,为台胞服务;规范台胞捐赠行为。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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