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自主权
建立土地整理委托制度
规范整理储备主体身份
明晰整理储备土地的权属关系
增加土地临时利用内容
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本报讯 (记者张新民通讯员吴梅吴建兵)近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将于8月15日起施行。
这是继今年年初市政府出台《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以后又一部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的制度性文件,标志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本市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
据了解,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办法》规定,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集中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土地上取土。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立足当前工作的同时,结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特点,实现了六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增强了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自主权。规定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自行确定整理储备项目,有利于促进区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二是,建立了土地整理委托制度。规定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整理单位或其他单位,市政府规定的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实施整理储备,有利于增强全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活力。三是,规范了整理储备主体身份。根据国家要求,明确了区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应隶属于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四是,明晰了整理储备土地的权属关系。规定整理完毕的土地,权属可直接登记至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保证了整理储备机构权益,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五是,增加了土地临时利用的内容。规定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整理储备机构可采用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有利于部分缓解储备土地资金占用压力。六是,建立了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规定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有利于逐步改善整理储备资金的结构,降低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