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9时50分,江苏省金湖县境内331省道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空载的变形拖拉机与一辆载有12名乘客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客车内11人死亡,1名乘车人受伤。这是近年来江苏发生的最严重的一起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由变形拖拉机肇事引发的群死群伤重大交通事故,这在江苏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据江苏省公安交警总队统计,2006年以来,在由农用车引发的8起重大交通事故中,有5起是由变形拖拉机引起的。
记者不由得提出这样的质疑,相关法律不是严格禁止变形车上路吗?江苏交警总队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他们根本管不了变形拖拉机上路。不但管不了变形拖拉机上路,甚至连农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都难以查处。“最近有媒体报道,江苏省海安县农用车交通违法查处,1000多张罚单无一缴款。其实这种现象在全省非常普遍。”
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路农用车无法像对一般机动车那样实行源头控制。
当路面执勤交警发现车辆有违法行为时,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按照法律规定,当场开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需按一般程序处罚的,当场开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不能当场收取违法驾驶人的罚款,不能扣车也不能扣证。
这种执法方式,对一般机动车交通违法是有效的。因为即使你不主动缴纳罚款,每年年检时,车管部门可以对你“算总账”。同时如果需要,交警也很容易查到车主和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
但这种执法遇上农用车违法行驶就不灵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农机车辆的牌证及其驾驶人的证件均由农机部门发放,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审验也由农机部门独家负责。
执法与管理的分离,造成各种信息的不对接。交警对农用车没有源头管理手段,也不掌握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倘若驾驶人拒不缴纳罚款,交警部门也无法对其作出进一步的惩罚。
正因如此,农机车辆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加高拦板、加长车厢、车辆超载都成了家常便饭;压垮农桥、损毁公路的事经常发生;特别是变形拖拉机,由原来的单缸发动机变成双缸发动机,有的甚至变成了四缸发动机,功率几乎与汽车相等,行驶速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随之而来的是农机车辆交通事故增多。据江苏省交警总队统计,2007年,全省农用车肇事1675起,死伤2000多人,分别约占同期数据的10%。而在苏北那些农用车使用比例大的地区,其交通肇事及引发死伤的比例更大,甚至有拖拉机是县乡道路“大老爷”之说。比如海安县,连续三年农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在30起以上,约占全年交通事故的25%左右。
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基层交通民警认为,要改变农用车辆上路“无法无天”的现象,关键就是要尽快让农机车辆信息与公安机关实现“无缝对接”。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2条早就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
但遗憾的是,这个由公安部门制定的关于信息对接的规定在一些地方始终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成了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