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洪雪通讯员王金龙)记者今天获悉,因逾期交房,二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向霍女士支付22万余元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4年,霍女士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如果逾期超过60日未交付房屋,房地产公司按日支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后来,对方逾期未交房,在多次与房地产公司追索无果的情形下,霍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一审诉讼中,房地产公司称因原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已被刑事羁押,对公司的遗留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调解决;公司已尽力交房,但无力且不同意承担违约金。
一审法院驳回霍女士诉求后,霍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霍女士按约履行交纳购房款义务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