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折彦龙)市教委近日对行政处罚事项做出调整,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将禁止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市教委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对执法依据进行了调整,包括增加《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删掉《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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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对行政处罚事项增加了 11项新的违法行为名称,删除了两项旧的违法行为名称。
按照新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材编写。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依据新《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其他新增的违法行为名称中,大多跟民办教育有关,比如“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民办高等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等,这些违法行一旦出现,将受到警告、罚款、暂停招生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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