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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精神赡养”老年人的前前后后(图)

新闻快读

  今后如果再不常回家看望父母,很可能会触犯法规受到制裁!对于辽宁省身为“儿子”、“女儿”的人来说,这绝不是戏言。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力度、政府责任、优惠优待的内容及享受优惠优待的年龄范围上,都有较大的突破。

  辽宁省为什么会在立法上如此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这一条例又有什么突破之处呢?近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一条例出台的内情。


  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催生地方立法

  原有规定不能全面保障老年人权益

  满足老年人情感需要意义更为重要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霍仕明

  从10月1日起,《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正式实施,按照这一条例的规定,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据了解,将“精神赡养”纳入地方法规,在辽宁省还是首次。

  立法背景

  人口老龄化迅速逼近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大背景下出台的。”8月1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介绍,按照国际上划分人口类型的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7%时,其人口即称为“老年型”人口,这样的社会即称之为“老龄社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数字,截至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1.53亿,占总人口的11.6%。而辽宁省,目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631万,已占全省总人口的14.7%。

  根据人口学家的预测,201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2.3%,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8.1%;到2020年,上述比例分别为16.7%和11.5%;到2050年分别为29.9%和22.7%。也就是说,每3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

  面对这样一个老龄化形势,目前,有许多有关养老的问题亟待解决。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关系到千家万户,也是涉及民生的大问题,自然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在这一大背景下,《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应运而生。

  开门立法

  立法过程广听民意

  在今年1月召开的辽宁省人大会上,尹松励等几名人大代表曾建议修改实施了近20年的《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尹松励说:“1988年制定的《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实施后一直没有修订,由于立法之初的人口、经济、社会条件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不能全面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了。”

  在人大代表的提议下,今年1月28日,新产生的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一部新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为一号地方性法规。

  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辽宁省人大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立法二处处长刘晓东说:“条例草案经二审后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150多条意见和建议,其中有部分内容吸纳进了条例当中。”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平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公益性单位对老年人减免的费用如何承担问题,一度成为关注的焦点。为此,我们组织召开了由省、市、县3级财政部门和3级医疗主管部门及医疗单位等公益性单位参加的座谈会,经大家讨论研究,最终确定了由政府"埋单"的方案。这一过程也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

  最大亮点

  关注老年人情感需要

  “条例共37条,以体现国家立法精神、充分吸纳保障老年人权益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切实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为3大基本原则,在权益保障的力度、政府责任、优惠优待的内容及享受优惠优待的年龄范围等6大问题上,都有较大的突破。”李小平向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李小平说:“条例的亮点之一,是强化了政府责任。”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公益性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所减收的费用,由政府部门给予保障。

  同时,条例还规定,政府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要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在医疗保障中的缴费水平、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这既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又彰显了"让发展成果惠及于民"的时代主题。”李小平说。

  据刘晓东介绍,近年来,因为家庭结构、工作模式等变化,独生子女大量增加,出现了大批的“空巢老人”。“树老怕空心,人老怕冷清”,养老不仅仅是指满足老年人的衣食需求,关注老年人情感需要,对于保证他们安度晚年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为此,条例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有“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义务,在第三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条例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明确,成年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

  “条例的这第二个亮点,也颇为舆论所关注。”李小平说。

  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一规定,辽宁省的老年人感到非常高兴。沈阳市皇姑区的退休教师宋文生告诉记者,他儿子常年在外面做生意,一年回不了几趟家,就是回来也呆不了多长时间,这次有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应该会提醒他常回家看看。

  法律人士认为,以立法方式唤醒年轻一辈的“精神赡养”意识,在当前十分必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扩大了老年人享有的优惠范围和优待内容,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是条例的第三大亮点。”李小平说。

  对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乘城市公交车和到一些收费的公共场所享受半价优惠。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这样规定。

  “原有老年人优待政策只体现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公交方面享受半价优惠,这一规定无论在优惠范围还是优待内容上都有了新突破。”李小平说。

  同时,条例还规定,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优待服务窗口和通道,或者采取其他优待服务措施;外埠老年人也可在乘城市公交车和到一些收费的公共场所等方面,享受与本省老年人同样的优惠。

  条例规定,对贫困老年人这部分特殊群体,在医疗、住房、供暖、殡葬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给予了特殊照顾的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的范围,增加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的内容。对非营利性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水、电、燃气、供暖、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缴。

  “强调对贫困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贫困老年人应给予的关注、针对优惠和优待内容,在作出统一规定的同时允许差异性、对非营利性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费用实行优惠,条例的第四、第五和第六个亮点,在同类规定中,也是一个突破。”李小平对记者说。

  本报沈阳8月11日电

  专家称 只有全国立法才能突破局限

  本报记者 张国强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优惠范围和优待内容等方面有了很大突破,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8月11日,辽宁一位法律专家对记者说。

  “我相信,条例必将对做好辽宁全省的老年人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不能超越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一些诸如老龄工作机构、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条例便不能触及,而这些问题恰恰是能否做好老龄工作的关键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迫在眉睫。”这位法律专家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老龄工作机构设置是,县级都建有老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但老龄办隶属关系不一:有单独设立、作为市政府统一管理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有由政府办或民政局代管,自己独立开展工作的等等。

  而办公室的级别,有科级、副科级,也有股级;办公室人员编制配备上,设在民政局、作为一个科室的,大多数是用民政局的行政编制;单独设立的,大部分人员性质是事业编制。编制人数绝大多数县还是老龄委刚建立初期的编制数,大县3人左右,小县1至2人,有的县只有1个人。

  “由于体制不顺,管理不统一,级别不统一,在一些县,老龄委的职能不能履行,老龄工作很难开展下去,老龄办名存实亡;有的县老龄办主任是民政局长兼任的,具体工作无人做,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老龄工作需要,也不利于老龄事业发展。”这位法律专家说。

  据介绍,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近年来,在每次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都有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养老服务法的议案。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重要。目前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需要修改完善。

  据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曾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有关部门已开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本报沈阳8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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