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8月12日电(记者梁书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林某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外甥到村附近的回采沟中洗澡游泳,三人溺水身亡,死者家属将回采沟的使用者告上法庭。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由于使用者已设置铁丝网和警示标牌,只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及其两个外甥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8月2日14时许,阿城区某村村民林某带着外甥阿吉、阿硕到村西的回采沟游泳、洗澡。等到被发现时,三人已溺水身亡。三人的家属将回采沟的使用者哈尔滨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经法庭调查,回采沟是该公司开采矿产时形成,目前在生产过程中仍然利用,公司在回采沟外围已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志及防护网,但由于疏于管理,部分警示标志及防护网遭到破坏,也未及时修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回采沟的铁丝网存在破损,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林某应当知道该回采沟属于限制进入及危险地点,因其忽视危险并带领未成年人进入回采沟内游泳,是造成该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阿吉和阿硕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法定的监护责任,放任受害人到回采沟内游泳、洗澡,故两位未成年受害人的父母对其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即70%的责任。
哈尔滨某公司作为回采沟的实际使用人,对存在潜在危险的回采沟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对回采沟进行相应的管护,防止事故发生。而该公司对已经破损的铁丝网却未能及时修复,间接导致了林某等人进入回采沟溺水身亡,其对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对林某承担20%责任,对两个未成年人承担3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哈尔滨某公司给付林某三人家属死亡赔偿金90612元、丧葬费6600元、尸体检验费31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人家属和哈尔滨某公司均不服,向哈尔滨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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