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伟通讯员胥明虎)近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条例规定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时具有三项职权,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处理建议权和披露权。有关人士认为,这部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性法规,将成为当地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又一“利器”。
工会不是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行政处罚权。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时,常常遇到监督手段单薄,监督力度不大的尴尬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丰富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徐州市的这个《条例》规定,对举报和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交涉未果的,可以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移送,要求依法处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被调查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隐瞒真相。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整改。工会依法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并有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
该《条例》还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具有直接性、及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属于群众监督范畴。相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两者履行不同的监督职责,运用不同的监督方式,既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和相互支持。
据悉,这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二部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规,此前批准的是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而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也被列入2009年该省的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