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为有效防范和查处非法设立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维护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14日宣称,对于任何非法保险活动,一经发现、核实,将坚决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告。
保监会已在近日《关于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保监局周密部署,建立起违法行为举报、日常监管与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保险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
非法保险活动出现蔓延势头 近年来,“地下”非法保险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非法保险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涉及面广、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严重干扰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据悉,一些非法保险活动往往与某些行业、企业的自保行为“鱼目混珠”,借企业自保之名,行商业保险之实。
今年早些时候,山西保监局就针对辖内有运输公司涉及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书面请示保监会该如何认定处理。保监会于8月1日复函称,对运输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首先应根据该行为所涉及的车辆及相应的险种风险保障范围,分析判定风险是否属于运输企业自身。如风险与该企业没有关系,则不属于企业自保。其次,该运输公司收取保险费用后,是否按照约定进行了理赔。如不属于企业自保,且又进行了理赔,则该行为属于涉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如并未理赔,则该行为可能涉嫌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
考虑行业、企业自保领域容易出现监管“真空”,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指出,要“整顿规范行业或者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明令禁止8种“地下”保险活动 根据保监会通知,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以下3种商业保险业务活动、5种商业保险中介业务的,都将被依法取缔。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擅自从事下列3种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包括:向社会公众收取保险费,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保险业务活动;以保险费以外的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的活动;其他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
由于非法保险中介也层出不穷,保监会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准擅自从事下列5种商业保险中介业务活动,包括:直接或间接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佣金或其他类似费用,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或代为办理其他保险业务;以促成保险合同订立为目的,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以保险公估机构为名,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为境外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销售或促成销售保险产品;其他非法保险中介业务活动。
打击“地下”保险可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 保监会着手打击非法保险活动,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保险法第142条就有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保监会已要求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广泛宣传非法保险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保险活动的辨别能力,有效防范非法保险活动的发生。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