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王秋欣
今报郑州讯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第一部《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简称《办法》)已颁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至此,我省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体系已健全。
《办法》规定,不管正式工人、临时工或农民工,用人单位都要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晚育妇女可享受共计6个月的“生育津贴”,津贴额度不低于平时的工资水平。
产假“收入”和平时一样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发放,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但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用的医疗费用,也从该基金中支付。
参保一年以上失业后也能受益 《办法》第17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办法》第18条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生育保险费不用职工缴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要按月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不缴费或不按时缴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办法》中的标准支付,职工也可随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这些情况可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享受90天的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津贴。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