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五日电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新近发布的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还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关系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社会形象,对于应试人员违法考试纪律的行为,实施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该《办法》的附则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从今年起,中部六省份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二百四十三个县(区、市)中的九十八个县(区)被增加为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从而使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达到了二十五个省份的一千二百一十三个县(区、市)。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也补充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与二00一年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相比,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报名条件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代了之前“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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