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记者崔清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对中国目前缺乏统一依据的社会救助的标准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包括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参考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指标,并适当考虑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意见稿指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
意见稿指出,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意见稿明确指出,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开展救灾募捐并接受国内外的社会捐赠。受赠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规定使用。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意见稿还对不依法履行社会救助管理职责、骗取社会救助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由于目前中国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9月8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信函和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