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6日电 记者罗铮报道:今天上午,在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的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民委副主任吴仕民说,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人权事业的发展,建立了一整套全面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享有广泛的人权。
在改革开放的社会条件下,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呈现出四大特点:
第一,坚持把民族平等贯彻于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实践之中。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保障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平等的一员,享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一切平等权利。中国对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表现为不歧视,还表现为优待。
第二,根据少数民族的实际,依法对少数民族的特定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少数民族公民与汉族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同时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对与少数民族相联系的一些权利做出了专门规定,如在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在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等方面。
第三,改革开放为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中国实行改革开放30年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这为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此外,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整个社会的人权观念也在发展,这些也促进了少数民族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第四,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是自治机关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立法权以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自主管理权。这些权利本身构成了少数民族人权的重要内容,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保障少数民族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