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来了,国内诸多媒体的目光,都转向了那片每天都在创造奇迹的运动场。
电视上滚动播放着我国运动员摘金夺银的精彩时刻。从陈燮霞获得第一块金牌起,记者就总能在第一时间赶到运动员的家里,采访其父母、亲友,向观众披露运动员在现实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在媒体的渲染下,我们也就事无巨细地知道了运动明星在生活中的另一面。
这种自由而宽松的报道气氛,彰显了我们正在走向一个新闻自由的时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普通民众对资讯的渴望和猎奇心。但其中可能存在的盲点是,我们的媒体有可能忽视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的布兰代斯教授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保护个人的著作及其他智慧或情感产物。隐私权被很多国家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诚然,知情权也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报道社会民众感兴趣的事件和人物,是新闻媒体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实现途径,但这是以不侵害个人隐私权为前提。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是其中一个特别敏感的问题。从早期的遽美凤偷拍光碟事件,克林顿性丑闻,到“艳照门”事件,都凸显了公共人物隐私权面临的窘境。
何为公众人物?通常而言,公众人物是指因特殊的地位或表现而为公众所瞩目的人,他们掌握着社会的权力资源、财富资源或智力资源,能吸引最多数的民众注意力。政府官员、公共活动家、科学家、企业家、影视明星、运动员以及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是最常见的公众人物。他们之所以成为公众人物,除了自身的与众不同外,往往是因媒体的广泛传播。
因此很多明星都希望媒体可以多关注他们,甚至有意“炒作”他们。由于公众人物的很多行为,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要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客观上也要求加强对公众人物的关注程度。例如,政府官员私下接受请客送礼,有可能涉及腐败,媒体予以公正报道,可以证实或澄清一些民众的猜疑。作为公众人物,对于必要的舆论监督有接受和容忍的义务,这也是让民众信赖的重要保证。从这种意义上说,公众人物选择了聚光灯下这个舞台,就意味着自愿放弃了一部分隐私。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公众人物的行为和生活,并不必然都与公共利益相关。他们也希望在民众关注的背后,有一块属于自己的不被打扰的空间。公众人物的身体隐私、个人住宅、私生活以及一些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都应当在保护之列。
但是,在大众传媒日益市场化的今天,受众多寡被当作衡量媒体运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吸引公众眼球也成为很多新闻报道者孜孜以求的效果。而很多公众感兴趣的采访和报道,一旦涉及公众人物,很容易侵犯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虽然并未单独规定隐私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皆考虑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以何为界?我个人认为,任何基于公共利益而对公众人物进行的报道,都不能不合理、不必要和不谨慎地涉及其隐私。所谓不合理,是指对公众人物隐私范围和程度的公开,超过了基于公民知情权的基本要求,违背了新闻道德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例如,克林顿性丑闻案中对于一些性行为的细节描述,包含很多低俗淫秽成分,让很多普通民众感到反感,就被认为是很不合理的;所谓不必要,是指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并不是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须的,相关信息对于增加公众知情权并无裨益,例如运动员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和生活习惯,可能就不是公众必须知道的;所谓的不谨慎,是对媒体报道者心态的提醒,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一旦被披露,造成的消极影响或伤害可能是无法消除的,这是对被报道者的不尊重,也是对新闻报道的不负责。
奥运会的报道,是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关注的大事。我们希望媒体可以给社会提供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但也要尊重运动员们的隐私。对一些可能过于私人的问题进行不当的详细报道,对当事人会产生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我们的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隐私权,作为公众人物的运动员也概莫能外。(吴丹红)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