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18 04:44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司法解释,并将于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作为企业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将严格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植物人公司”,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彻底清理法人市场。
司法解释指出,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对于一般债务人而言,其破产申请权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他们的破产申请权,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当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当然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以此情况下债权人无申请权为由,不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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