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北京奥运会
编者按
有人提出将2008年确立为“中国志愿者元年”。的确,2008年是中国不平凡的一年,伴随着这种不平凡,志愿者走上了中国社会的前台,无论是在罕见的大灾面前,还是在举世的盛事面前,中国志愿者的出色表现让人们看到了公民精神的成长。特别是在北京奥运会上,中国志愿者的微笑感动了世界,也征服了世界。
然而,从另一方面讲,为了中国志愿者事业的健康长足发展,对志愿者不能仅停留在盛赞上,尊重和维护志愿者的权利至关重要。为此,我们特别组织了一组稿件,就志愿者问题进行探讨。
认真对待志愿者的权利图为在比赛现场为观众指路的奥运志愿者
认真对待志愿者的权利 ,既是善待志愿者,同时也是善待所有因志愿服务而受益或即将受益的公众,更是善待我们的社会和未来
金锦萍
志愿服务是承担公共责任的公众参与行为,能够填补因市场和政府管理疏漏而导致的缺憾,扩大社会公共福利的能量。随着志愿服务活动的增多和作用的凸显,志愿服务日益为公众所熟悉和认可。中国目前尚无志愿服务方面的全国性立法,相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包含:规范志愿者、志愿服务及志愿服务组织,明确对志愿服务的鼓励和支持政策,例如对于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志愿者予以表彰和奖励等等。
毋庸置疑的是,这些规定无疑为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遗憾的是,这些法规对于志愿者权利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憾:一者,往往采用程式化和口号性的语言,失于粗略和笼统;二者,将志愿者所享有的不同层次的权利混为一谈,在同一条文中进行简单罗列,不利于权利受损时的救济。因此,有必要澄清和重申志愿者的权利。
首先有必要区分志愿者各种层次的权利:第一层次,志愿者基于志愿服务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层次,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第一层次的权利要考虑到志愿服务本身的特殊性,即无偿服务。但需要澄清的是,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意味着志愿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即志愿者不能够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因其提供了志愿服务而支付报酬,但这并非意味着志愿者不享有任何物质权利。具体而言,志愿者可以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例如在志愿服务中,可以享有误餐和交通费用方面的补助。除此之外,为了志愿者能够安全、有效地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还应该享有以下权利:其一,获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为了确保志愿者对于其所服务区域和接受服务对象的必要信息的知情权,例如所服务区域的民风民俗或者所存在的某种危险,服务对象是否有特殊需求或者禁忌,等等,以便于其提供志愿服务。其二,接受培训的权利。志愿者有权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这与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能力密切相关,同时也是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提高和完善自身的要求。其三,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其四,获得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为其购买保险的权利。保险的种类包括意外险和责任险。志愿者的上述权利首先体现在相关立法中,同时需要在志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层次的权利是志愿者基于志愿服务组织成员的身份而获得的权利。在实践中,志愿者往往加入到某志愿服务协会成为其成员。志愿服务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志愿者作为其成员,一般享有以下权利: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这些权利的基础不仅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是基于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如果志愿者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往往需要根据章程规定进行救济。
另外,还有一种“权利”,是志愿者所获得的来自政府与社会的认同和奖励的权利。政府往往会采取奖励、扶持等政策来鼓励民众投身志愿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志愿者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表现优秀的志愿者可以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服务达到一定时间的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等等。对于这一类“权利”的保障则不属于私法意义上权利救济,而应该借助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目前志愿服务蔚然成风,志愿者也业已成为一道亮丽风景。但是如果我们因为志愿者抱有自愿、无偿、无求的心态就予取予求,于一时一地可,于长久难。所以,认真对待志愿者的权利,既是善待志愿者,同时也是善待所有因志愿服务而受益或即将受益的公众,更是善待我们的社会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