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19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滕理忠王佐兴浙江省瑞安市民夏良益没想到,他对自己被刑事拘留提出的异议,那么快就被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接纳,并迅速地撤销了对他的刑事追究。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清钰今天向记者透露,去年7月浙江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在瑞安市开展刑事拘留监督试点工作,一年来,该院已纠正刑事拘留不当、违法撤销拘留的案件15起,释放13人,重新立案5人,保证了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据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在程序上缺少外部制约机制,从而使这一强制措施被排除在法律监督之外,容易被当作地方保护、部门保护、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手段,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有违公平正义。
瑞安市开展刑事拘留监督试点工作一年间,瑞安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密切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了一套全面的刑事拘留监督制度,明确规定检察院可随时向公安机关查询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案件情况,对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公安机关按月及时抄送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刑事拘留后没有报捕而转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七天内,由公安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检察院备案审查。
今年5月,夏良益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但他认为自己没有指使和带领其他人妨碍公务,还不至于要被刑拘。于是,他向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提出了异议。
瑞安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接到反映情况后,按照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规定的刑事拘留监督实施方案进行了调卷审查,发现虽然夏良益本人妨害公务的事实存在,但对他人妨害公务行为既没有指使授意,也没有提供帮助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于是,该检察院依法向瑞安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市公安局立即释放了夏良益并撤销对夏的刑事追究。
瑞安市公安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刑事拘留受检察院监督后,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了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释放率下降5个百分点,这不仅防止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拘留的案件,也杜绝了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错误释放的情况。事实证明,刑事拘留受检察院监督这一新制度,对于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也大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