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儋州那大城区发生一宗强奸案件,当时受害人拼命反抗挣脱控制后奔向正执勤的“110”警车求救。两名嫌犯追过来时一名被当场抓获,另一名骑摩托车逃脱。2008年3月6日,潜逃者符某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今年8月17日,记者从儋州市人民法院获悉,符某已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8日晚8时,符某某(已判刑)叫符某骑二轮摩托车去载被害人小花(化名)及一女子到那大镇头潭村委会居里村玩。当晚11时,符某与符某某慌称要骑摩托车,送两名女子回家。小花便上了车。然而,符某二人载着小花往郊区大宝水泥厂方向行驶。小花立即要求下车,可符某二人却不理会继续往前行驶。小花无奈跳下车,并往中兴大道跑去,被符某二人追上,欲实施强奸。小花拼命反抗,挣脱两人的控制后,光着下身跑到中兴大道上,并向一辆正在执勤的“110”警车求救。此时,符某二人也跟着追了出来,执勤民警将符某某抓获,而符某逃脱。2008年3月6日,在潜逃几年后,符某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据了解,符某1980年出生,住儋州市那大镇头潭村委会居里村。法院认为,符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合符某的强奸行为属犯罪未遂,且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7月1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符某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来源: 海南经济报 作者: 郑邦京通讯员钟振强)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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