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被学校强令转学,高中生小晴(化名)将北京市第十七中学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择校费2.5万元。
今天,朝阳法院宣判驳回其诉讼请求,代理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讨择校费虽然泡汤,但我们要继续告下去。”
小晴诉称,2007年7月,父母为自己选择了十七中,并交纳了择校费3万元。
交费时,学校要求签订一份“霸王条款”:“被学校处分、开除或本人转校离开时,不得要求返还择校费”。由于校方处于绝对强势,自己不得不接受。
2007年11月27日,小晴因与同学的感情问题离校出走4天。事后,学校要求小晴退学或者转学。后父母将小晴转往其他学校就读。
为此,小晴及其父母认为,学校强令签署的霸王条款无效,并且择校费属于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择校费。
法庭上,学校辩称,在收取择校费前,学校已经告诉家长,择校费在转学时不退。而且,这笔费用交给了国库,不是私自收费。
小晴出走后,学校立即在班上展开调查并陪同家长报案,还到网吧、篮球场寻找,开展了大量工作。后查明,小晴出走,是和男朋友去同居。
考虑到两人过于亲密,不适宜同时继续在同一学校就读,才建议至少转出一人。两家家长商议后决定让小晴转学,男方家长还为此给了小晴家长2.5万元。
法院认为,小晴交费是自愿行为。她自行出走数天,对此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故作出上述判决。(曹博远) (来源:北青网-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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