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督促政府保障劳动者权益
工资和工作时间
都该集体协商
本报讯(记者 胡占山) 本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接到一份来自省人大常委会的交办意见,要求政府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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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交付政府 明年初要结果
7月底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润璞所作的《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随后围绕着我省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条例实施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其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方面肯定我省的成绩,同时也提出了国家配套规章制度不完善、签订劳动合同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本月19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正式交付省政府办公厅,按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政府针对意见的整改情况,需要在2009年初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督促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交付省政府办公厅的审议意见,对政府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指出,政府应有重点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针对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以服务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建议推进集体协商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的交办意见提出,政府应大力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求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对尚未建立工会的中小企业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切实解决部分劳动者工资长期得不到合理增长、休息休假权利没有保障等问题。
“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有细化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的交办意见中,也涉及到了修改地方性条例的内容,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处理好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待国家相关配套法规出台后,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条例,对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等条款作出细化规定。
根据群众意见,常委会方面建议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制定简化劳动合同文本,重新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细化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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