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鸡东县对5起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公开通报。
刘兆伍在担任鸡东县永和镇长安村村主任期间,先后于2004年将永和镇民政办发给长安村扶贫物资私分给村干部,2003年至2005年刘某借公款合计9637元不还占为己有,将收取四组村民提留款共计6308元占为己有,公款送礼5300元,还不择手段贪占5100元,占地补偿费2.2万元。
县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05年5月28日,鸡东县平阳镇金城村支部书记李伟余带领村主任王玉秀、村会计白尚友在饭店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他们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李伟余支部书记职务,建议罢免王玉秀村主任职务;汪金城在担任永和镇林安村村支部书记期间,以承包为名占有村里参场,多年不交土地承包费,给村里造成2万元的经济损失,汪金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牛和在担任下亮子乡西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假借以建村小学厕所为名,虚列支出,非法将公款6000余元、国家拨付给村民的粮食直补款4000元占为己有。县纪委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郭有库在担任鸡东县明德乡永祥村村委会主任(1999年至2006年)期间,于2006年2月13日将收取的7000元土地承包费不入账,并借机套取本人在村里的存款。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件启示 李伟余等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不为民却专为己谋取私利的工具,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因此,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双十条”,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广大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刘文献记者李民峰)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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