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二审:监管码制度删除
袁场 孙文祥 张丙杰
由于反对意见较多,进入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
这意味着,主要由国家质检总局在推进的该制度,将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
争议制度必要性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对包括草案在内的数部法律案进行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二次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12月曾进行了初审。
初审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同时,这项制度被作为重要内容,在多项条款中出现。对此,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食品行业高度重视。今年3月18日,中粮长城酒业、中粮营销、娃哈哈、达能、伊利等53家食品名企齐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讨论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码制度的利弊和可行性。
在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的问题上,国家质检总局曾表示,这是一项利国、利民、利企、利商的德政工程,也是全国质检系统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但上述食品企业认为,鉴于电子监管码制度对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作用微乎其微,却需要整个社会付出高昂的成本,因此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马勇告诉本报记者:“在部分骨干企业的倡议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三次召开关于草案和电子监管码的座谈会,并邀请全国人大有关领导亲临,最终形成报告,呈送全国人大有关领导。”
事实上,草案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将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商务部、工商总局提出,电子监管采用何种方式,“尚需进一步论证”。它们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逐步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而一些地方和单位则提出,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会大大增加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加重企业负担,因此建议删除相关规定。
草案于今年的4月20日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截至5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1327条。据悉,其中“许多意见反对这一制度”,认为电子监管码技术刚起步,在赋码方式、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还有待验证,建议删除监管码的内容。
有意见认为,监管码制度只能解决溯源问题,不能解决生产中的假、次问题。而该制度要求在每一个独立包装上赋予唯一代码,食品加工企业操作难度大,需增加人力、财力,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大量小企业和小作坊根本无力支撑监管码的运行。
其后的5月26日到2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率领相关人员到河南省调研,有当地企业提出,实施监管码制度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意义不大。
制度背后的部门影子
电子监管码制度早在2005年上半年即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推进。一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都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工作小组的名义进行推广。而具体承办该网的实体,则是国家质检总局下属机构占有股份的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该公司的董事长陈晓颖同时是上述推广工作小组的办公室副主任。
与食品企业的反对理由不同,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这使得整个防伪行业遭遇危机。
8月1日,北京的四家防伪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诉讼,认为其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此后,又有其他防伪企业以同样理由起诉国家质检总局。
上述防伪企业的委托律师周泽告诉记者:“食品行业与防伪行业一直在为此并肩战斗,防伪行业是为了自己的生存,食品行业是为了抵制不合理的监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防伪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诉讼,也对电子监管码制度被拿掉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