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立平)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让他们时刻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继续将农村最困难群众救助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兴办五保供养机构、提供捐助和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多渠道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以逐渐构筑起完善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群体,据了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被列为五保供养对象的村民可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享受政府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即将实施的《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中规定,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2500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上浮标准。五保供养资金实行按季度拨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就业困难群体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由市再就业资金提供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工资补贴。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中从事护理和服务工作、参加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兴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