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讯记者周芬棉中国某些城市发生的断供现象使商业银行面临风险,此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了保护投资者信息知情权,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上市商业银行除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外,还要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的状况。
尤其是商业银行在向单个自然人贷款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须及时披露。
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除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应披露本报告期公司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并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同时,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商业银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该特别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