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疑盗窃跳楼以示清白
学校与7名同学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郭宇
两间女生寝室失窃,唯独小英未受损失,却因此被室友怀疑是“小偷”。小英经受不住流言蜚语的压力,为示清白,竟从学校3楼一跃而下。
事后,小英将学校和7名同学告上法庭,认为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和7名同学采取“逼问与指责”方式的行为,是导致这场悲剧的原因,为此索赔33万余元。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小英的合理损失为24.25万余元,由小英自行担责50%,由学校担责30%即赔偿7.27万余元,由7名同学共同担责20%即赔偿4.85万余元;同时由学校赔偿小英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由7名同学共同赔偿小英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为示清白少女跳楼
2007年5月下旬,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南汇分校12、13号女生寝室相继失窃,只有小英分文未丢,“幸免”的小英因在两间寝室都住过,招致了两寝室7名同学的普遍怀疑。 5月30日、31日晚上,7名同学聚集在12号寝室,开始问小英失窃的钱款是否是其所为,小英均予以否认。虽在发生寝室失窃后,1名同学曾向学校老师反映过;在7名同学怀疑并逼问小英后,其中几位同学也曾向学校领导反映过,但学校领导和老师均未采取有效措施。
同年6月4日,星期一。小英返校后在教室里,其认为班里其他同学也用怀疑的异样眼光看她,故到了中午11时30分左右,小英给室友小华发出两条手机短信―― “我快受不了了”。 “等120来了你们到窗口看就知道发生什么了”。随后,即从三楼教室窗户一跃而下。后经医院抢救,最终她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造成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伴马尾神经损伤、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舟状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小英的伤势分别构成9级和10级伤残。
上法庭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小英的代理人认为,7名女生不负责任的怀疑小英,采取逼问、指责的行为,导致小英跳楼,她们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在整个事发过程中,学校的不作为、疏于管理及没有尽到一般管理人的职责,对于造成的悲剧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辩称,学校在事发后,尽其所能帮助小英抢救治疗,并主动承担了7万余元的医疗费。校方在平时已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没有达到管理上的过错程度,故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作为被告的7名女生几乎持同一个观点:寝室失窃后,对小英只是怀疑问问而已,不存在逼问,没有主观恶意。而小英采用跳楼的过激方式以示清白,原因是小英自身心理太脆弱,其行为与她们无多大关系。出于道义,她们愿意作一些适当的补偿,不同意小英提出的赔偿请求。
七名女生被判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英的身体损伤是其本人意志主导下造成的,属自伤。小英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后,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选择自伤的方式抗争,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给他人及社会带来损失,因此,小英的自伤行为有重大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名女生在自己钱款失窃后,采用逼问方式对待小英,是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侵害,属违法行为,具有过错,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小英的跳楼自伤超出了他们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且并非他们所追求的结果,故分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这一因素。而作为校方,具有对在校未成年人的管理职责,校方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虽发生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校方难以预料,但如校方能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可能避免侵害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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