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午报8月22日报道 16岁的少女被室友怀疑是“小偷”,为示清白,竟从学校3楼一跃而下。记者昨天获悉,上海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学校担责30%赔偿7.27万余元,7名同学共同担责20%赔偿4.85万余元;同时由学校赔偿小英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由7名同学共同赔偿小英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女生失窃怀疑室友
2007年5月下旬,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南汇分校12、13号女生寝室相继失窃,只有小英分文未丢,“幸免”的小英因在两间寝室都住过,招致了两寝室7名同学的普遍怀疑。5 月30日、31日晚上,7名同学聚集在12号寝室,开始盘问小英,小英均予以否认。虽然此后有同学曾向老师反映过“逼供”一事,但校方未采取有效措施。
同年6月4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她给室友小华发出两条短信:“我快受不了了”、“等120来了你们到窗口看就知道发生什么了”。随即从三楼教室窗户一跃而下。后经医院抢救,她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腰椎、胫骨等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9级和10级伤残。
庭审中,小英的代理人认为,7名女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疏于管理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辩称尽到责任
校方辩称,学校在事发后,尽其所能帮助小英抢救治疗,并主动承担了7万余元的医疗费。校方在平时已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的7名女生则辩称,不存在逼问,没有主观恶意。小英跳楼是她自身心理太脆弱,其行为与她们无多大关系。出于道义,她们愿意作一些适当的补偿,不同意小英提出的赔偿请求。
三方被判都须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英的身体损伤是其本人意志主导下造成的,属自伤。小英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后,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选择自伤的方式抗争,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给他人及社会带来损失,因此,小英的自伤行为有重大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名女生在自己钱款失窃后,采用逼问方式对待小英,是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侵害,属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小英的跳楼自伤超出了他们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且并非他们所追求的结果,故分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此外,校方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校方能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可能避免侵害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源:新闻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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