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电子监管码条款
记者薛娟北京报道 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二审,审议删除了原先规定的电子监管码相关条款。
与会者提出:电子监管码技术难度不大,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需要支付入网费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建议法律不做规定。
|
今年3月18日,中粮长城酒业、中粮营销、娃哈哈、达能、伊利等53家食品名企齐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讨论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码制度的利弊和可行性。上述食品企业认为,鉴于电子监管码制度对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作用微乎其微,却需要整个社会付出高昂的成本,因此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透露,河南双汇集团提出,如果一支一码或一小包装一码,每年该集团成本将增加3.5622亿元。
与食品企业的反对理由不同,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经营者——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这使得整个防伪行业遭遇危机。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信国检于2005年1月20日由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三方合资成立。其中,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拥有30%的股份。而中信国检董事长陈晓颖亦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工作小组的办公室副主任。
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诉讼,认为其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随后,又有多家防伪企业以同样理由起诉国家质检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