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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辩论会场:财产来源不明罪引发常委争辩

  刑法修法辩论会场:人大常委织补反贪贿漏洞

  本报记者 孙雷

  8月25日下午,人大代表、常委委员们开始了分组审议,其中,《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有关“贪污贿赂犯罪”条款的修改内容,聚焦了更多代表、委员们的目光。

  离职受贿修订辩论

  “贪污贿赂犯罪”方面,《草案》一个突出变化是,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其中,第二款内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内容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组审议过程中,代表、委员们对上述字句的审议几乎是字斟句酌。

  贺铿委员建议,第二款内容中关于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规定,把这一款中索取和收受贿赂的处罚标准分开。其理由是,“索取”和“收受”在程度、性质上有较大差异,不适合混在一起量刑。

  姜兴长委员则建议,将“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修改为“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姜指出,之所以提出这一修改建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关系密切”这个提法太宽泛、太笼统,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另一方面,去年出台的中纪委相关文件和两高司法解释中,使用的都是“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夫(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姜兴长认为,中纪委和两高的这一提法和表述更有道理,具有现实针对性,可以考虑在刑法修订中采纳、吸收。

  徐显明委员也认为,“关系密切的人”的提法在司法上易出现混乱。他指出,在法律上,无论什么人只要利用了公共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权力关系且谋得了巨大利益,都应视为犯罪,而无论他与拥有权力的人关系是否“密切”——“密切”的提法反而容易成为无罪辩解的理由。

  同时,徐显明指出,在犯罪客体问题上,不应以谋取的是否以“不正当利益”来区分。

  徐的质疑是,现实存在的很多问题,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并非都是不正当利益,但他利用的是“权力关系”,经济学上讲的“寻租”,即把利益和机会给A或者是给B都是合法的,A或B获得的利益都是正当的利益。“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为请托人谋取了正当利益,然后自己也获得了大量的利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徐显明的观点是,如果为他人请托是通过公共权力实现的,其行为同样侵犯了公共权力的廉洁性,所以不应以利益“当”与“不当”区分是否构成犯罪。

  不过他也同时指出,利益的“当”与“不当”,可以作为“行贿”构成与否的根据。如果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其行为可以不以行贿论,但是如果谋取的是“不当”利益,其行为当以“行贿”论。

  争议“财产来源不明罪”新修改

  同时,《草案》另一个显著改变是,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8月25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成认为,《草案》对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从三年改为十年是合适的,而从现在的情况看,他认为国家应该在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上下功夫减少犯罪。

  除了量刑标准提为“十年”以外,他认为“没收其全部财产”的内容也十分合适,让罪犯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

  南振中委员也认为,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内容一个明显进步,就是加大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惩处力度。但同时他也直言,“这一新修改同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呼声仍有不小的距离”。

  南振中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现象:近年来,一些落马贪官对巨额不合法财产的来源拒不交代,虽然不义之财被收缴,但相当一部分巨贪保住了性命。有舆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上成为贪官的“免死牌”。

  南振中建议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后,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既规定通常情况下的刑罚上限,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又“上不封顶”,这样修改,比较符合国情、顺乎民意。

  李连宁委员则同时指出,这次修改仅仅是加了刑期,但对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没有把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包括进来,他担心这样会形成一个漏洞,就是贪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今后就不放在自己的名下,而可以放在近亲属,兄弟姐妹、孩子、老婆,甚至情夫、情妇名下,这样就无法认定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他注意到,刑法第388条的修改实际上已经把贪污、受贿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人包括进来的,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进来了。“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上,能不能也相应作一些对应的扩充?这样就真正堵死了贪官的退路。否则贪污受贿的躲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里了,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又躲到了近亲属里了,最后逃脱刑事处罚。”

  徐显明委员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规定,加重处罚符合国际反腐趋势,也符合中国的实际需要。但他同时建议建立一个配套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

  他指出,中国目前还没有财产申报的法律制度,所以在形成法律制度之前,这个条款的修改一定要慎重。

  徐荣凯委员则提醒人们不要顾此失彼。

  他指出,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掩盖自己贪污事实的现象,老百姓是非常愤恨的,应该严厉查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这实际上给法律开了一个口子:没有证据也可以定罪。

  “法律是最讲严谨的,这个口子开了以后,会不会带来新的问题?比如有一个干部非常廉洁、非常好,但是如果谁想诬陷他,拿一麻袋钱放在他的房间里,然后告他贪污受贿,会不会这样就给他定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徐荣凯委员指出,群众愤恨要严惩贪官和法律的严谨性、讲证据要相互兼顾,不要强调了一面又忽略了另一面,带来新的问题。

(责任编辑:陈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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