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犯罪价格” 打击经济腐败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七)》,此次刑法修改是对一些具体罪名以及量刑进行调整,其重点是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行为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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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不过5年,同贪污罪、受贿罪以及挪用公款罪相比,量刑最轻,几乎成为动辄贪污上千万的贪腐官僚分子“权衡之下取其轻”的选择,他们可以在法律辩护上进行巧妙的回避和迂旋,逃脱其他罪名的“拘捕”,选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避风港”。
毫无疑问,此次《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具有实用主义的色彩。实用主义将犯罪及其惩戒看作是一种“面向未来”的预警方式,刑事的惩罚决定于犯罪损害与查获几率,也就是说,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定价”,其价格的高低决定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和查获及惩罚几率。之所以要大幅度提高对贪腐的量刑标准,并封堵贪腐分子的“避风港机制”,主要是因为现在贪腐者的规避手段越来越多、做案潜而不显,贪腐链条的大量相关利益人很容易实施“贪腐交易的隐形化”。
换句话说,如果犯罪的成本低或者被抓获的概率很小,那么就是一种潜在鼓励犯罪的做法,因为这意味着犯罪所负担的成本非常小。如果要抑制犯罪,就必须要在两个方面提高犯罪成本,一个是用提高刑事惩罚的严厉性来提高犯罪的价格,从而降低犯罪的发生率。但这一做法的力度不是无限的,因为过度量刑反而会降低罪犯悔悟的决心,或者让罪犯在初次犯罪后有极强的动力连续犯罪。另外一个方面是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即提高罪犯将资源用于一种犯罪行为,因而放弃从事其他行为的收益。这需要引入制度建设,例如民主化的监督、透明的信息披露、清晰的财务以及对权力的制衡,就像一位伟人说的“坏制度让好人做坏事,好制度让坏人做好事”。贪腐行为由于其隐蔽性,适合用重典惩治,而长远防治则更需制度建设。
相比之下,像许霆式的ATM取现案,因ATM配摄像头和信息记录,其抓捕率很高,犯罪成本很高,即使社会一致谴责许霆的道德及对社会风尚的恶劣影响,但由于其犯罪成本高,判像无期徒刑这样过高的刑罚是不妥的,但庆幸的是,中国的法官已经及时更改了判决,体现了一种实用主义和与社会互动的风格。
就像贝卡利亚在其200年前撰写的现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犯罪与刑罚》里所认识的那样,罪刑法定与危害性是政治社会对犯罪的一种评价,我们可以理解成刑法的一种政治因素。但在这个理解过程中,我们要将“成本收益”等经济学思想适当考虑进去,将刑法纳入一种“面向未来的视野”中,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命题,同时形成与民意和传统认知的协调,而这也是这次刑法修正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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