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被别人怀疑,张志波“复制”了电影中的镜头,伪造了“抢劫”现场 商报记者 丁洁/摄 |
“歹徒”入室“抢劫”9万余元,“受害人”“晕倒”现场。郑州市管城公安分局的民警最终发现,这不过是一起自编自演的闹剧,晕倒的“受害人”就是“抢劫”的歹徒。
昨日,因犯盗窃罪,这个19岁的“受害人”被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00元。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梁刚 李博
学电影自编自演“抢劫案” 小伙偷了伯父9万元
“我怕被怀疑才伪造了抢劫现场,那些都是从电影里看到的……”昨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操着一口湖南口音的张志波小声地叙述着案发经过。
稚嫩的脸庞,矮小的身材。若非身着“黄马甲”,人们很难相信,眼前的这个男孩,就是自导自演抢劫案的窃贼。
管城公安分局刑侦四中队中队长吴辉见证了这起案件的侦破始末。5月18日晚上10时许,管城公安分局接到110指挥中心命令,在郑尉路和南三环交叉口附近发生特大抢劫案,案发现场是一间货仓。
“仓库的窗户被打烂,玻璃碴掉了一地,一男孩头朝西躺着,胳膊上还有伤。9万余元现金被抢。”吴辉介绍,受伤的男孩就是张志波。
当天,张志波“昏迷不醒”,被120急救车拉走大约半个小时,在医院“醒来”后一言不发,直至第二天下午。
开口后的张志波告诉警方,“一高一矮两男子进入仓库抢劫,他和两名抢劫者搏斗时受伤,两名抢劫者抢走了铁皮箱内的现金。”
经调查,民警发现张志波本人疑点较大。因为警方发现,窗户是被拆下来以后打破的;张志波胳膊上的伤,也不像击打所致;货仓内一把椅子上留有脚印,这个脚印正好和张志波的脚印吻合。
在医院治疗一天后,张志波被警方带走。5月22日,在民警的教育下,张志波最终承认了作案事实和经过。
“没有人抢劫,钱是我拿的。”张志波说自己想创业,但没钱,于是就想到了偷。
他把钱偷走后藏在宿舍一张木床下面的木板中,然后卸下窗户,打碎玻璃;拿起堂哥的白色旅游鞋在门上复制了脚印;在外边找来一根木棍,将左臂打伤;卸掉一块天花板扔在地上,把电话砸坏,将铁皮柜中的票据散在地上,制造了抢劫假象。
“我还没来得及离开,就听到有人开门,我只好趴在地上装晕,到医院后也不敢说话,大家都以为我是惊吓过度。”张志波说。
伯父提出申请 别再追究责任
“都是从电影里学的,我怕被人怀疑。”张志波说,在医院病床上躺着的时候,三伯(被盗仓库的老板,张志波父亲去世后,张志波跟随其工作生活)和堂哥还都安慰他,当时特别后悔。
案发后,警方在张志波宿舍找回了被盗现金,一分不差,共9.33万元。
张志波说,他老家在湖南,2006年父亲去世后,来到三伯在郑州的货运处工作,“三伯待我不错,每个月给我1400元工资”。
案件发生的第二天,张志波的三伯得知事情真相后,非常气愤,向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希望能公正执法,严惩罪犯。
但时隔不足一周,他又写了一份书面申请,此次,态度发生180度大转弯,极力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张志波的责任,“我知道他的父亲去世不久,要多处用钱,即便他开口向我要,我也会给他的,这点钱不算什么”。
亲情挽救不了失足青年。昨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因犯盗窃罪,张志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00元。
偷自家财物也会犯罪 亲情救不了失足青年
庭审中,张志波为自己辩护,称是偷拿三伯家的财物,与一般盗窃不同,不应追究盗窃责任。
主办法官周勇增并不认同这种观点。他说,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有明确规定: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张志波偷盗的是货运部钱财,且高达9万余元,超过5万元就属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在民警追问时又拒不承认,结合这些情节看,张志波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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