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5日开始在北京举行。据悉,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见8月25日新华社报道)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现行《刑法》规定,当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社会上就出现了对这一规定的争议。
一些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像一个“筐”,腐败分子想不起来、说不明白的,都可以往里装。尤其奇怪的是,当前一些腐败分子不约而同地得了“健忘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巨额财产,一句“记不清楚了”便统统打包,去接受“最多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如此一来,该罪名不仅愈来愈难发挥惩治腐败行为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逃脱贪污、受贿罪处罚的"救生圈"和"护身符"”。一项旨在制裁贪腐行为的法律产生如此效果,显然应该修订。
但法律的事,不能完全顺着情绪来——毕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有巨额财产并不能足够证明有犯罪行为,其更多是一种推断。其实,自此罪行设立之初,就颇有一些法律学者表示反对。有人认为违背了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来承担的规则,有人认为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更有人认为此罪的设立,很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伤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私有权。
就是在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舆论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陷入了两难。但任何法律的存在必然要以当时社会的基本情况为基础。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背景下,在公众对反腐败有强烈呼声的舆论下,全国人大做出其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决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了更强的社会基础。这更是一个清晰的反腐信号。
当然,这一法律条文也不是一提刑期就万事大吉。要想避免操作起来沦为“筐”的结局,仍然需要不断研究和细化。比如,司法机关要盯紧贪污受贿犯罪背后的犯罪,如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等,以程序正义防范有图谋地将腐败所得装到这个“筐”里。这些真知灼见都应该经过严格论证,通过适当的途径最大程度地反映到法律当中——毕竟,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在不断的探索修改中完善的,重要的是,不能放弃不断完善的尝试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