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者游玉龙雪山身亡
亲属向旅行社索赔48.9万元败诉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董燕静
晨报讯 50岁的江凤英随旅行团赴云南,游完玉龙雪山后出现头痛并瘫倒在地,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死亡。
今年11月,江凤英参加了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云南六天五夜游。江凤英报名参加了游玉龙雪山,不料游山后她开始头痛,次日早上突然倒地不起,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医院在她的病历记录上记载:发现高血压病数年,不规律的服用降压药物,无慢性消耗疾病,入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12月18日,江凤英因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
江凤英的丈夫和儿子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组织高原游应当配备具有高原反应知识的医护人员随团,并应事先告知会产生高原反应。江凤英发生高原反应感到头痛后,旅行社也没有及时将她送往医院医治,造成她病情加重至死亡。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8.9万余元,并返还旅游费1645元。
旅行社认为,游玉龙雪山是自选项目,当时在前往玉龙雪山的路上,导游已将高原反应事项告知了游客。江凤英在自知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仍自选游玉龙雪山,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江凤英昏倒住院后,旅行社为其丈夫和儿子购买了上海至丽江的机票,并支付了住宿费、护理费等8620元。在认定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前提下,旅行社愿意放弃追索这些费用的权利。
审理中,江凤英的丈夫和儿子提供的2名证人称与江凤英是邻居,并与其一同赴云南旅游,在签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未告知高原反应事宜,游玉龙雪山前导游也未告知。而旅行社提供的5名证人与江凤英是同团的游客,他们的讲法截然不同,称导游明确讲过高原反应事宜,并叮嘱有心脏病、高血压、身体不舒服者不要上山,如果要上去,建议买好氧气瓶。
法院认为,旅行社的证人与旅行社或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他们的证言更具有客观性与可信性,在证明力上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可以确认,旅行社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遂作出了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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