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28 03:1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2007年8月,我将5600元的小麦卖给了一合伙面粉加工厂,合伙人之一的王某代表该厂打了欠条。今年3月该厂解散,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三个合伙人确定这笔欠款由合伙人之一的刘某归还。
请问:我如果向法院起诉,该起诉谁归还这笔欠款?
张小枫
张小枫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人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同时,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根据来信,三个合伙人约定欠你的款由合伙人之一的刘某承担,对他们三人内部来说是有约束力的,但对处于外部的你来说并没有约束力,合伙人不能以内部已确定了还款人或者欠条不是其办理的理由拒绝还款。据此,作为债权人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至于起诉谁,你有选择权,你既可以要求三人中的任何一个归还,也可以要求三人或其中的任何两个人共同归还。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