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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刑法修正案(七)提请审议多项内容针对贪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由5年提到10年

  ——刑法修正案(七)提请审议多项内容针对贪腐

  8月25日开始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到8月29日结束,整整五天时间,日程可谓满满的,其间要审议五部法律草案,还有若干报告和一些国际条约,总共16项议程。
从会议举行的当天来看,一些媒体的发稿频率就显得很快、很高,这是因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当中,拟增加和修改的一些法律内容颇为引人关注。

  法律常识告诉人们,刑法是惩罚性最为严厉的法律,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上,都有其重要的作用。

  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处有12条之多,归纳起来可谓三大亮点: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惩治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加大反腐力度任重道远

  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从1988年开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运用已有20年了。20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对现行刑法的法定刑,刑法修正案(七)拟做出调整,从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对此,南振中委员等在审议中谈道,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无疑有明显进步,就是加大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同时建议既规定通常情况下的刑罚上限,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又“上不封顶”,以加大反腐力度。

  再有,时下所谓“影响力交易”、“权钱交易”等等行为,也是有增无减。

  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包括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还拟新增条款: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句话,不仅要管住国家工作人员,还要管住其身边的人,要让他们也遵纪守法。打击“老鼠仓”保护投资者利益

  时下,炒股、买基金成了很多人投资的重要渠道。股市的健康、理性发展也越来越牵动百姓的生活。

  对于我们身边的新老“股民”、“基民”来说,“老鼠仓”的概念或许是再熟知不过的了,“老鼠仓”行为的存在会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也会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现行刑法并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据报道,今年以来就曝光一起基金“老鼠仓”的案件: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唐某、王某,因其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谋取私利而被查处。中国证监会对这两个人开出罚单并实行市场禁入的处罚。但是,因为刑法还没有针对其相关行为的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为了完善刑法的规定,在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拟新增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的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据介绍,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因此,近年来,有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罗祖亮还建议,在此新增条款中,就“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的范围应再宽泛些,即加上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的一些机构经营者。他提到,目前私募基金比较多,包括有些国企重组之中,都对资本市场有很大影响,而不仅仅是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该如何如何。

  的确,市场经济的运作也必将促使法律保障的越加成熟。调整绑架罪刑凸显宽严相济

  毋庸讳言,多少年前在电影、电视剧里所看到的一些遭到绑架的场景,现在也发生在我们所居住的一些繁华都市和穷乡僻壤了。

  对此,现行的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对绑架罪所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拟增加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曾就此提出,在实践中,刑法对绑架罪所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再者,有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应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认为,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同时,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拟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

  再有,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拟增加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对此新增的条款,审议中得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首肯。

  符桂花委员认为,增加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非常好,特别是要看到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也越来越小了,要加大教育和防范力度。增加这方面的条款,也可促进家庭、社会、学校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大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好的氛围。

  朱启委员说,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但涉及到家庭、学校和社会各个方面,解决问题又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他认为,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法律效力会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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