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陈菲邹声文)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野生大豆遗传资源流失、“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
为切实防止遗传资源流失,有效遏制这种“基因窃取”现象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增加规定: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所谓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者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实际或潜在利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资源所包含的丰富生命遗传信息,对生物制药、动植物育种、生命科学研究等有重要意义。
针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国际社会早在十几年前就逐渐形成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若干国际规则。该公约于1993年生效,所确立的3项核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
但该公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只是提出了若干原则,并未规定各成员国的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目标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国际协调和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落实。为此公约规定:“缔约方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此应当在国家立法和国际立法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
由于“基因窃取”多发生于生物资源丰富国家,其中又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关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部分发达国家的阻挠。但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一部分发达国家坚持认为,应通过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要求专利申请人披露发明创造所利用遗传资源的来源等措施,促进遗传资源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