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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中广网海口8月28日消息(记者许云)记者昨天从海口市公安局获悉,备受海口市民关注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城市建成区将对养犬行为实行限养制,每户限养1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条例》规定,海口城市建成区内申请登记养犬的居民,应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居民养犬,每户限养1只。除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外,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禁止养犬。

  《条例》规定,禁止饲养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延杜高狗、巴西非拉犬等29种烈性犬以及犬体高度超过50厘米或体长超过60厘米的大型犬。盲人、肢体重残人需要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的,可以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经批准后饲养。

  《条例》规定,在海口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向社会公布。目前海口城市建成区域范围为:西起永万西路、东到南渡江西岸、南至货运干道-新大洲大道、北至海滨,包括海甸岛和新埠岛。

  海口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养犬登记遵循便民原则,定期开展一站式服务。公安部门根据犬只分布密度,在养犬区域范围内合理设置若干办证点,以便市民办证。养犬人应在养犬的10日内,携犬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办证点领取并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交纳养犬年度管理费(费用包括检免疫费用、养犬登记证工本费、电子芯片及项圈费用等),植入电子芯片;养犬人携犬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免疫,注射疫苗;经检查合格,领取《养犬登记证》和标识项圈。

  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作为办理养犬登记工作期限,超过此期限没有办理养犬登记的,2009年1月1日开始,公安部门将依照《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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