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遭受汶川地震影响较大的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通知要求,地震灾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开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资料,督促和检查各相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通知强调,要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安置和分散农户建房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主动为分散农户建房安全选址提供技术服务。对灾后恢复重建的集中安置选址,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范将城镇村等人员集中区建立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对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通知提出,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或虽处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评估的,地震灾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用地和矿山开采手续。
通知还要求,要强化地震重灾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工作。在国务院灾后重建规划范围的51个县(市)内的地质灾害评估工作,要按一级评估来开展工作,参与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与主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地震灾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能源等部门,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服务工作。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