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同居15年 继父房产不留“儿”
继子与其对簿公堂,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子女应依法享有继承权
虽然户口簿上明确写着于某和张某是“父子”关系,但让于某感到纳闷的是,与母亲同居了15年的继父张某在母亲死了一个月后,就不认自己了,欲将他们一家三口赶出去住。
这本是42岁的于某和80岁的张某之间的“家务事”,但现在双方已对簿公堂,只待法院的一纸判决。
继子:要我搬走,请退还3万元购房款
42岁的于某称,母亲和继父张某新中国成立前就认识,认识不久,两人便结了婚。可新婚之夜,报名参军的张某就随着部队离开了山东老家,最后辗转到了昆明。夫妻两人从此分开,之后也相继各自找了对象。
据于某回忆,1984年到1985年期间,张某回了一趟山东老家,并找到了母亲,随后两人开始不断联系。至1989年,于父及张某的妻子相继离世,当时无儿无女的张某写信给于某母子,让他们来昆明一起生活。
很快,于某和母亲来到了昆明。于某说,母亲和张某在1992年1月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由于两位老人都是60多岁的年龄,生活起来很不方便,从那时起,他就和两位老人居住在一起,就连自己到嵩明去做上门女婿后,也都一直留在昆明的建筑工地上打工,经常照顾着两位老人的起居生活。
2005年2月份,于母和张某在西山区梁源二区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于某说,当时总的房款是7万多元,母亲和继父在支付了4万多元后,就再也没出过一分钱了。当时继父找到他,要求他出一部分房款,以后房子就归他所有。于某在母亲的说服下,在得到继父的口头承诺后,先后出资3万多元买下了房子。随后,3人相安无事地在新房子里生活了两年时间。
2007年7月,于母患病身亡。不久之后张某提出,自己要找一个保姆来照顾自己,要求于某和妻子立即搬出去。
“只要他退还我3万元的购房款,我立即搬出去。”于某说。
继父:他没出钱,且之间不存在赡养扶助义务
现年80岁的张某如今走起路来有些蹒跚,但仍耳聪明目,思维清晰。“我们两人之间没有丝毫血缘关系。买房子的钱都是我一个人出的,他和他的母亲都没有出过一分钱。”张某告诉记者,于某1993年到嵩明做了上门女婿后,一直在那边忙于家人的生计,根本没有来照顾过他们两个老人,“就连去年自己的母亲去世后,于某也没出过一分钱,所有花销都是我一个人承担”。
因此张某认为他跟于某之间不存在实际上的赡养扶助义务。他表示,以前大家住在一起时,因考虑到是一家人,他就将新房子的其中一间大卧室让给于某居住,还为其办理了昆明的户籍等相关手续,在家中的户口簿上也写的是“父子”关系。
“但后来于某和他15岁的儿子经常威胁我,我也报过几次警,但警察认为是家务事,都没有做出调解结果。我现在只好请律师打官司,让于某把我的房子腾出来给我。”
张某称,在于某的母亲去世后,他请了一名53岁的保姆,后来这名保姆成为了他新的妻子。“以后照顾我的,肯定是现在的妻子了,所以我要将房子留给她继承。”张某说。
8月20日,陷入官司的于某提起了反诉,他要求法院判决他依法继承15平方米的卧室一间,同时还要依法继承母亲留下来的5000多元现金。
律师:按照法律,事实婚姻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针对上述案件,云南大韬律师事物所的伍开国律师表示,由于两位老人在1994年2月1日前就存在着同居关系,按照相关法律,他们属于事实婚姻,财产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作为子女的于某也就依法享有继承权。
该官司结果,请关注本报日后相关报道。
(云南信息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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