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一小区百余户居民遇到窝心事
自己拿着证件,房产却被抵押
作者:记者 黄广华 陈鸿儒 记者 石云龙 王 媛
本报济宁8月28日热线消息 住了7年多的房子被法院查封而自己却毫不知情,况且房子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购房合同都在自己手中,导致自己的房子不能进行交易。
25日下午,薛允顺老人告诉记者,自己2001年7月花了8万余元购买了济宁市运河小区7号楼一单元4层一商品房。2007年,老人和子女们商量要把运河小区的这套房子卖掉。
随后,薛允顺老人找到了买主。可就在薛允顺老人拿着房子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购房合同到济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老人所住的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了,短时期内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各种手续都齐全,却被冻结了,没办法卖,住起来也不踏实。”薛允顺老人十分担忧,而且薛允顺还表示,该小区7号楼、4号楼的全部楼房都已经被查封。
25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济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交易科工作人员查询得知,运河小区是济宁市齐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该公司是青岛齐鲁房地产实业公司的分公司。青岛齐鲁房地产实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有借款,且双方因借款合同纠纷已经诉讼至法院。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1998年进行了民事裁定。裁定书中规定,在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市齐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济宁市运河小区7号楼、4号楼房产进行财产担保,承担青岛齐鲁房地产实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青岛科技工业园支行的全部债务,并对两座楼房进行了查封。
济宁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的梁鹏告诉记者,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就曾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济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停止办理运河小区4号、7号两个楼座房屋的有关产权登记、过户及房产抵押手续,查封期一年。2007年2月份,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再次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之前查封的两座楼房进行续封,续封期为两年,直至2009年2月才能解封。
据了解,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为此事也多次找济宁市齐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但是一直没有联系上。记者也试图联系该公司,但一直无果,青岛齐鲁房地产实业公司也是无法联系上,而且通过青岛市工商局也没有查到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号。记者随后联系了青岛市北区法院的徐斌法官,徐法官介绍,法院在1998年就已经对两座楼房的房产进行了查封,至于为什么房主能办出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来,法院也不清楚。
杨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以上规定,法院的查封期限已经远远超过三年,应当解除查封。如果查封裁定书没有公示,不应对抗购买房屋的、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薛允顺。因此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并把裁定书送达给房管局,房管局收到解除查封的裁定书后,经过审查,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房权证、买卖合同、完税证明等手续,应当配合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
薛允顺老人拿着房子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购房合同到济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老人所住的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了,短时期内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各种手续都齐全,却被冻结了,没办法卖,住起来也不踏实。”薛允顺还表示,该小区7号、4号楼的全部楼房都已经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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